张莉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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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一、起诉和答辩阶段
首先,离婚时需要确定管辖法院。离婚案件一般是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被告离开其户籍地有一段时间了,其在某地长期居住,原告需要在其居住地开具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果直接在被告的户籍地起诉,可能被告会提出管辖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至第16条,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规定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
1、离婚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华侨在婚姻缔结地或者是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华侨在国籍地起诉离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外婚姻,居住国内一方起诉离婚。
中国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起诉离婚
中国自然人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离婚起诉时需要准备诉讼资料。离婚的话需要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件,如果没有被告的身份证件,可以请律师调查,结婚证上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国内公民的话是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境外公民的话,提供护照复印件。
在国外形成的委托及提供的所有境外寄送的证据需要办理使领馆认证手续,如果是非中文需要翻译。现在法院简化当事人的委托程序,境外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委托的方式办理,由法院确认委托的效力。
提供的证据主要是:(1)结婚证明;(2)婚内财产的相关证明;(3)子女的出生证明;(4)离婚的原因等。比如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被告存在家暴、出轨、虐待等相关证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的证明也很重要。
起诉状及证据一式三份,提供法院两份,自己保留一份。证据多的话建议编写证据目录,写清楚提供的证据名称、证明的内容及页数等。
立案的话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立案、线上立案以及线下法院当场立案三种方式,推荐移动微法院线上立案,将所有的材料扫描到电脑中,根据指示要求上传资料提交就可以。
二、调解阶段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贯穿案件始终的主旨。
离婚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安排诉前调解程序,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的,那么诉前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
诉讼中的由法官主持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会列明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于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有的调解笔录就会载明双方签署调解笔录即生效。
如果调解无效或者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则法院则应当做裁判的工作。
三、审理判决阶段
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我们是不建议提出二审。可以考虑提供分居一年以上的事实,考虑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由法院判决离婚。
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由于离婚涉及人身关系,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另行起诉。